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,其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四)制定和修改本会会费标准; (五)决定终止事宜; (六)表决有关提案; 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执行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决议;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; 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; (四)向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 (七)决定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辞;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)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、顾问;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九条: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 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 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一届为5年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; (二)检查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 (四)负责管理本会财务。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会长会议审查,由理事会决定; 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。 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不得兼任监事。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驶下列职权: 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; (二)监督本会业务活动,监督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; (三)检查本会业务活动和财务工作; (四)在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,要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予以纠正; (五)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